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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阅读时间1 分钟

中山富诚胜诉国际投资仲裁的启示:利用投资协定维护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

自 “一带一路 ”等倡议实施以来,中国企业在世界各地的投资在过去十年里成倍增长。然而,跨境贸易和投资难免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东道国政府的不利行为例如干预长期许可证/特许权、不公平的监管变化、带有歧视性的行政决定,以及未提供适当补偿非法剥夺投资人资产等。

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与世界各国缔结了大量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目前现行有效的投资协定有120多个。这些投资协定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了重要保护,尤为关键的是它们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投资者(无论是公司还是自然人)在独立中立的仲裁庭上向东道国提出索赔,为其在该国投资所受的不公待遇要求赔偿。最近,中山富诚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富诚”)在对尼日利亚共和国提起的一起争议金额达7000万美元的投资仲裁中获得胜诉,该案为中国投资者如何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获得赔偿提供了示范。

案件背景

2010年,通过其中国母公司珠海中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中山富诚在尼日利亚西南部奥贡州(Ogun)获得奥贡广东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开发权。中山富诚与尼日利亚奥贡州政府的子公司OGFTZ签订了框架协议。

2011年,中山富诚成立尼日利亚子公司中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Zhongfu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NIG) FZE,以下简称“中富公司”),负责管理尼日利亚当地的工作。珠海公司和中富公司随后在自贸区内开展了大量投资建设工作,包括修建基础设施如道路、污水处理和电力网络,以及推销出租自贸区的单位等。

2012年,奥贡州政府任命中富公司为自贸区的临时管理人。2013年9月,中富公司与奥贡州政府签署合资协议成为自贸区永久管理人,同时收购了OGFTZ的多数股权(“2013年合资协议”)。

2016年7月,奥贡州政府宣称终止中富公司自贸区管理人的任命(同时试图委派一名新管理人,随即生效)并且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目的据说在于将中富公司驱逐出尼日利亚。仲裁裁决指出,部分中富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到尼日利亚警方的骚扰,并面临被起诉和判刑的威胁。裁决中还指出,尼日利亚移民局拿走了中富公司外籍员工的签证文件,致使他们无法在尼日利亚工作。此外,当局对OFGTZ的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逮捕令,二人之一的赵先生 “在枪口下被捕,首先被剥夺了食物和水,然后受到恐吓和殴打,总共被拘留了10天”(见仲裁裁决第39段)。

中山富诚对尼日利亚的投资仲裁

2016年8月和9月,中富公司在尼日利亚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于自贸区的权益并要求获得赔偿和利息(以及其它事项)。赵先生也就其所受的虐待在当地向尼日利亚警方提起了诉讼。此外,中富公司还根据2013合资协议向奥贡州政府提出了SIAC仲裁。然而2018年初至年中,这些争议程序都被尼日利亚各级法院终结了。

2018年8月,中山富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利亚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协定”)向尼日利亚提起了投资仲裁。仲裁庭由前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纽伯格勋爵(Lord Neuberger)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于2021年3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尼日利亚违反了投资条约项下的义务,需要向中山富诚赔偿约7000万美元。

国际投资仲裁的优势在本案中得以充分体现,在东道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仲裁帮助中国投资者向其追索并获得赔偿。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本案中有三点特别值得注意。

  1. 国际法下,投资协定通常不仅仅保护投资者不受东道国政府本身做出的负面行为损害,还可能针对某些国家机关,包括根据国内法律享有独立身份的地方政府。另外,当地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个人和机构也均可视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由此,仲裁庭认定,奥贡州政府2016年采取的行动(包括当地警察和移民当局的所作所为)应当视为尼日利亚的国家行为,本案中中山富诚起诉尼日利亚因此得以成功。
  2. 许多投资协定包含所谓的 “岔路口 ”争议解决条款,要求投资者选择在东道国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进行国际仲裁,一旦做出选择,所选的争议解决途径通常是不可改变的。本案中尼日利亚主张,中富公司在其国内法院提起的诉讼表明中富公司已经选择 “将争端提交给 [位于尼日利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仲裁庭对于中山富诚依据投资协定提起的索赔没有管辖权。尽管这一观点未被仲裁庭驳采纳,但这对投资者仍然是个警示: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措施时应当非常谨慎,以免丧失通过国际仲裁依据投资协定提起索赔的权力。
  3. 在裁定中山富诚成功胜诉对尼日利亚的索赔之后,仲裁庭采用了现金流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进行核损计算。这意味着中山富诚不仅能够收回其多年来在自贸区投资的成本,还能收回因为东道国违反投资协定而损失的利润,后者是根据该投资20年内的预计利润而计算得出的。

此外,鉴于尼日利亚警方2016年的恶劣行为,仲裁庭就裁定尼日利亚需要额外支付75000美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补偿赵先生所受的虐待,仲裁庭认为该行为是 “对其人权不可原谅的严重侵犯,也是一次充满羞辱和恐惧的经历,持续了近两个星期之久”(见仲裁裁决第59段)。

启示

本案仲裁庭成员成就非凡,在业界极有声望,仲裁庭的裁决坚定有力,被视为是中国大陆投资者有史以来对非洲国家政府(范围或许更广)第一个获得胜诉的投资仲裁案例。虽然案件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身的事实情况,但中山富诚的胜诉集中体现了为何中国投资者应当考虑利用中国广泛的投资协定来保护其海外业务和投资。在适当的情况下,中国投资者应寻求维护其国际法下的权利,通过提起投资仲裁向东道国寻求赔偿。从这个角度而言,充分了解中国所签署的投资协定、其赋予中国投资者的各种保护以及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将对中国投资者大有帮助。

本文的英文版在这里。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获得更多关于如何利用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法保护海外投资的信息和培训,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