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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阅读时间1 分钟

探索中国第15章: 综合性电子商务新规落地

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者及经营者、网站和应用程序的运营商,以及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社交媒体或直播平台在中国境内进行网络交易,销售其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在内容广泛的新规落地之前更新其运营模式、服务和体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补充,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需要留意的问题包括:

  • 信息隐私: 在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之时或之前,必须向使用或通过电子商务或直播平台、网站、应用程序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及获取符合规定的隐私通知及同意,包括对直接营销适当的同意和提供退订功能。
  •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单独同意: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商品卖方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在中国存在多种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医疗健康信息”、“金融账户信息”和“个人行踪信息”),则就所收集的每一类个人敏感信息,必须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明确同意。这是在获得对处理个人信息的一般同意之外的额外要求。
  • 交易和直播记录的保存时间: 某些记录必须保存不少于三年。
  • 用户使用条款中的合理责任限制: 卖方不得在消费者使用条款中包括某些责任限制和免除条款,例如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或赔偿的责任免除。任何该等条款都将无法被执行。
  • 向监管部门披露: 某些消费者和交易信息现在必须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商品卖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向其提供。
  • 其他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关于电子商务或直播平台、网站和应用程序上的广告内容的规则;
    • 遵守竞争法;及
    • 工商登记(如经营者超过规定的年交易额)。

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责令改正和罚款,我们预料网站还可能因违规行为而被封锁或下架。

最后,TC260起草的《网上购物服务数据安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也已于近期发布,其中特别包括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和应用程序运营商以及使用其销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的所有数据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尽管这可能对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商家产生重大影响,但近期的其他信息隐私保护规定草案(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并无施加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因此,此等要求似乎与征求意见稿要求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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