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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2日阅读时间1 分钟

亚太特许经营指南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世界局势的变幻,亚太地区或将愈发受到各行业的青睐。然而,亚太地区幅员辽阔,各国家和地区间文化经济差异巨大,也使得在亚太地区广泛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面临众多的挑战。本文将简要介绍在亚太地区十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旨在展示亚太地区特许经营的大致图景,供读者参考。

一、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目前主要根据2007年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随后发布并进行过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国境内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根据上述法规,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且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源。除此之外,中国大陆还特别要求特许人满足“两店一年”的资质条件,即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实践中,前述直营店并不一定要求设立于中国境内,且根据此前的实践,特许人亦可通过其满足一定条件的关联公司来达到“两店一年”的要求。

此外,中国大陆也要求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及签订合同后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对被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应在合同签订日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完成。而特许经营备案应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由特许人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同时特许人需每年向备案机关报告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特许人亦有义务在特许经营业务发生变更时向备案机关报告。关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和备案的具体规定,可参见前述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大陆还要求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冷静期”,允许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

二、 港澳台地区

1. 香港

香港对特许经营和其他商业模式一视同仁,故关于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制较为宽松,暂时并无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别法,也没有信息披露或备案的强制要求。特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及相关的一般立法解决。同样,香港也没有专门管控特许经营活动的政府机构,但若涉及不正当竞争,则竞争事务委员会可能会介入。

尽管如此,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Hong Kong Franchise Association, HKFA)对其会员有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2. 澳门

《澳门商法典》中对特许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合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制,但没有针对特许经营颁发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也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澳门商法典》,特许人需要“及时”(无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利益相关方依法披露有关特许经营合同的信息。

该法典同样规定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但不包括备案。

3. 台湾

台湾没有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别立法,特许经营活动主要由民法典和公平交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管理,不要求进行备案。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处理特许经营中有关公平交易法的事项。

台湾要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或支付不可退款的金额前进行信息披露(存在例外),对披露内容也有强制性规定。此外,台湾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一段合理的时间来审查特许经营合同,对合同的签署送达、终止等也有限制。

三、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有非常完备的特许经营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强制性的《特许经营行为准则》,该准则囊括了信息披露、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冷静期等多个限制,例如被特许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单方面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此外,特许经营活动还需遵守消费者法、竞争法等部门法。因此,在澳大利亚进行特许经营活动需要花费较多资源来保证其开展和运行符合法律要求。

澳大利亚要求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签署合同或支付不可退还的款项前至少14日,向被特许人以特定文件和格式提供披露信息。在履行合同时,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澳大利亚不要求特许人进行备案,但违反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高额罚金。

四、 日本

日本没有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单行法,但其《中小型零售商振兴法》中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了限制,要求该部分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此外,日本的反垄断法亦适用于特许经营关系,因此,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会为特许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终止等。

日本不要求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五、 韩国

韩国有多部规制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包括《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商法案》、《民法案》等,《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的执行条例中详细规定了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和备案要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和地方政府有管控特许经营活动的权力。

与中国不同,韩国允许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不需要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特许人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至少14天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的信息,且在之后也必须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上述信息的变化。特许人所进行的备案同样需要定时提交新的财务报表等文件。

此外,韩国相关法律对特许经营活动还有诸多限制,包括特许费用的收取方式、店铺营业时间、特许区域等等。

六、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特许经营法案(1998年)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注册、信息披露、竞争、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制。负责管理特许经营活动的政府机构为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下属的特许经营发展部。

在马来西亚,特许人在发出特许经营要约之前就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注册,并且被特许人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后也需要注册。如果当事人没有依法注册或更新注册信息,则会面临罚款。

特许人亦需要在合同签署前至少10天向被特许人提供披露文件,且该披露文件的重大修改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七、 新加坡

新加坡没有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别法,但存在广泛的行业自治。新加坡特许经营及许可协定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IFA)及其道德守则对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力,企业可以选择加入协会并遵守其规定。如果特许人是协会会员,则其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前至少7天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的信息。同样,在新加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也需要注意合同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

八、 泰国

泰国没有具体的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根据其尚未通过的特许经营法草案,特许经营活动需要注册,且特许人必须获取特许经营许可证才能在泰国进行特许经营事业。目前,在泰国从事特许经营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民商法典、知识产权法等。

希望本指南能为有意在亚太地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帮助。如果您对以上文章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欧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及并购团队的成员或您在欧华的联络律师。

本文章并不构成,也并不旨在构成法律建议。所有信息、内容和材料仅供一般信息用途。任何读者在事先向相关法域的律师寻求法律建议之前,都不应基于这些信息就任何特定的法律问题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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