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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第三方资助:为何中国当事人应当关注了解并充分利用?

在过去的十年里,第三方资助行业发展天翻地覆:从最初屈指可数的几个普通法管辖的法域,第三方资助如今已广泛推广运用并在香港和新加坡等新兴市场立足生根。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2018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用于第三方资助的资金可能已经超过100亿美元,而且这个数字仍在"快速增长"[1]

随着中国在"一带一路 "等倡议下参与全球基建项目,涉及中国的国际纠纷在各个行业领域里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虽然中国当事人对于国内诉讼中法律费用的风险代理并不陌生,但是跨境程序复杂而且涉及的金额巨大,往往需要量身定制且更精密复杂的融资模式。随着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仲裁方面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本文分析探讨为何应当积极探索并充分利用第三方资助。

第三方资助的基本原理

第三方资助本质上是由一个与法律纠纷本身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即出资人)向争议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提供资金资助,从而从案件成功的索赔金中取得约定的回报。

第三方资助提供的资金一般可以覆盖原告方全部(至少部分)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费用、专家费等等。此外,出资人也可能同意支付与索赔有关的其它费用,比如为原告提供诉讼费担保,以及/或者在原告索赔失败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的对方的法律费用,后者通常被称为不利讼费责任,一般通过保险的形式进行规避(此类保险称为事后("ATE")保险),保险费用常常包含在第三方资助的方案之内。

根据大多数第三方资助协议,资金是在"无权追索 "的原则下提供的,这意味着即便索赔没有成功,受资助方也不亏欠出资人什么。

虽然各个案子的案件情况和资金需求各不相同,但出资人在考虑是否投资一项索赔时会特别看重以下几个因素 :

  1. 索赔回款的前景(即被告的资信情况以及案件执行的难度);
  2. 索赔依据是否充分(赢面通常需要达到60%或者更高);以及
  3. 实际索赔金额与仲裁/诉讼预计费用之间的差额较大(10:1的比例是个不错的衡量标准);

其它因素包括法律程序所需时间、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原告方法律团队的水准以及索赔是否有保险覆盖等情况一般也会被纳入考虑之内。

由于投入的资金大且风险高,采用 "无权追索 "模式的出资人一般寻求可观的回报,通常是出资金额的倍数或者回款金额的百分比(无论是赔偿金还是经过协商以后得到的补偿),或者两者兼有。此外,资助协议常常会将出资人的回报与案件的持续时间,以及/或者已经支付的资助金额挂钩起来,这意味着如果案子能够在前期协商解决那么出资人的回报将会相对较低,反之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出资机构的回报也逐渐变高。

为什么使用第三方资助?

单一案件融资

自行资助国际仲裁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往往资金投入很久之后企业才能得到赔偿回款。实践中,根据争议的性质、规模以及法律程序的长短,整个仲裁过程(包括后续执行)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可能达到几十万至数百万英镑不等。

由于法律费用庞大,第三方资助过去是用来帮助财务困难的原告获得司法正义。无论是遭遇现金流困难的企业,或是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还是被外国政府剥夺了资产的投资者,第三方资助是一种(有时也是唯一一种)能够让有价值的索赔案件得以进行的方法。

但如今,越来越多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将第三方资助视为一项管理公司现金流和法律费用以及控制诉讼风险的手段。与其让昂贵而漫长的法律纠纷占用营运资金,公司董事会自然更倾向于优先考虑其核心业务,以期进一步壮大企业。从财务的角度来看,自筹资金进行诉讼也缺乏吸引力,这是因为法律费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立即产生负面影响,然而即使案件胜诉潜在的收益也要多年之后才可以入账。

第三方资助的明显优势是能够将索赔的法律成本从原告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而且,通过采用 "无权追索 "的资助模式结合合适的ATE保险,原告在参与法律纠纷程序的过程中实际上可以"不担风险":提起索赔(即使败诉)对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负担,然而如果案件胜诉(或者纠纷通过协商解决)那么原告依旧可以大大获益 ,尽管需要与出资人共享部分收益。因此,第三方资助能够帮助公司索赔人通过其可能存在的索赔创造收入,同时又不对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负债表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经济上的考虑,第三方资助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还有战略上的优势。倘若一个精明老道的出资人承诺投入或许大笔资金来支持一项法律索赔,这本身向被告发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表明案子主张理由充分,而且原告有足够的资金将索赔进行到底直至判决/裁决甚至执行。

纠纷组合融资

近年来第三方资助市场的激烈竞争使融资定价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也促进了市场的创新,纠纷组合融资就是一种在大型企业中兴起的创新模式。与传统的单一案件融资不同,组合融资针对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有纠纷,通过某种形式的交叉担保,将出资人的回报与整个纠纷组合的整体净财务表现相挂钩,而不是仅仅受每个单独案件结果影响。

由于出资人的风险分散在多个案件,因而融资成本更低,而且相比单一案件融资而言受资助方通常也能更快、更灵活地获得资金。此外,组合融资能使一般无法通过单个案件模式进行融资的案件(比如争议金额较小的纠纷、无反诉的辩护案件,以及没有经济诉求的案件)获得资助。

这一点尤为关键,因为组合融资能够帮助企业利用其所有的法律纠纷来创造利润(并为其需要辩护的案件提供资金),使得企业的法务团队有潜力成为为利润中心。鉴于这些显著的优势,涉跨境纠纷的中国企业不妨积极探索采用组合融资,正如英美的多家跨国企业已经这么做了。

第三方资助和新冠疫情

新冠疫情以及最近的乌克兰冲突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在此期间很多企业专注于如何应对疫情带来的经营挑战并生存下来,总体上它们的注意力尚未转向评估和追究潜在的法律索赔。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4月发布的一项调查[2]显示,三分之一的受访企业(32%)和律师(34%)表示他们已经推迟或者停止了调查通常会进行索赔的案子,近四分之一的公司(24%)指出推迟调查的原因是缺乏资金。

安永的调查还显示市场对第三方资助的需求有显著的增长,有意使用外部争议融资的企业总数比疫情前翻了一倍以上 — 5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现在或将来愿意使用第三方资助,而疫情前只有26%的受访者持同样观点。

这个调查结果很说明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安永调查的受访者都是位于英国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过去往往愿意自筹资金进行法律索赔,不需要也没有意愿进行外部融资,然而现在很多这类企业似乎都倾向于使用第三方资助,这反映了人们对第三方资助的看法已经有了重要的转变,这一融资模式已被视为帮助企业保护股东价值和解锁潜在收益的有效工具。

DLA Piper(欧华) 和Aldersgate Funding Limited

近期DLA Piper成立了其独立的纠纷资助公司Aldersgate Funding Limited (AFL),后者由伦敦AIM市场上市的老牌融资机构Litigation Capital Management(LCM)支持,旨在向DLA Piper的客户提供总额高达1.5亿英镑的资金用于资助诉讼和仲裁案件。AFL采用组合融资模式为DLA Piper的客户提供极具竞争力的融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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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port of the ICCA-Queen Mary Task Force on Third Party Fundin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CCA报告第4号 (2018年4月), 第17页
[2] 请见https://www.ey.com/en_uk/assurance/how-covid-19-impacts-the-claims-and-disputes-landsc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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